案情回顾:万元悬赏寻回爱犬,事后拒付全额赏金引纠纷
2025年11月,市民鲁某饲养的宠物犬不慎走失。多方自行搜寻无果后,鲁某情急之下在网络平台发布寻宠视频,公开作出万元悬赏承诺,只要有人帮忙找回犬只,即可领取全额赏金。悬赏信息发布后,市民黄某成功捡到该走失犬只,并仔细核对网络悬赏信息,确认犬只身份与失主信息完全匹配。随后,黄某顺利将宠物犬送回鲁某手中。
宠物失而复得后,双方就万元赏金兑付问题产生激烈分歧。鲁某提出,万元悬赏是自己丢宠后情绪焦虑下的冲动承诺,自身无固定收入、经济条件拮据,无力足额支付赏金,仅愿意承担千元级别的饲养补偿费用。
对此,黄某坚决不予认可。他认为,鲁某的悬赏内容公开透明、金额约定清晰明确,自己依照公开悬赏要求完成寻回宠物的对应行为,理应获得全额悬赏报酬。
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均未达成一致,矛盾持续激化。经辖区派出所介入协调,黄某先行归还犬只,最大限度保障失主权益,但双方关于赏金的争议仍未化解。最终,黄某一纸诉状将鲁某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足额支付万元悬赏金。
法院审理:情急承诺、经济困难,均非法定免责事由
椒江法院承办法官审理查明,本案事实清晰、证据完整、法律关系明确。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轻人,对立情绪较为强烈,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,逐一开展释法明理与矛盾疏导工作。法院明确释法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,完成该行为的人有权请求其支付对应报酬。
本案中,鲁某主动在网络公开平台发布具体、清晰的寻宠悬赏内容,明确标注万元赏金,属于合法有效的单方民事允诺,对鲁某本人具备严格法律约束力。情急之下发布、事后经济困难,均不属于法定的免责、减责事由,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悬赏承诺的合法理由。
在明确法律底线、厘清双方权责的基础上,法院兼顾情理与公平原则,劝导黄某充分考量对方实际经济状况,合理调整诉求金额。经过多轮耐心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,由鲁某在七日内,向黄某支付悬赏报酬3380元,纠纷圆满化解。
法官普法:悬赏非儿戏,公开承诺必须履约
办案法官表示,悬赏广告本质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民事承诺,核心目的是依托公众力量解决寻物、寻宠等难题,背后承载着社会诚信秩序与公众信赖利益。日常生活中,市民因物品遗失、宠物走失发布悬赏信息,应当秉持理性原则、量力而行,审慎作出悬赏承诺。但凡公开对外作出的悬赏约定,均受法律保护,随意反悔、拒不履约、恶意抵赖的行为,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同时法院提醒,拾得遗失物品、走失宠物后,拾得人应当优先主动返还权利人,恪守拾金不昧的公序良俗。唯有无隐匿、侵占、拒不归还等行为的拾得人,方可依法主张约定悬赏报酬及合理保管、饲养费用。
行业延伸:养宠纠纷频发,诚信履约是底线
随着国内养宠家庭突破3800万户,宠物走失、寄养、买卖、服务引发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,其中“悬赏反悔”成为高频争议类型。不少失主情急之下高价悬赏,问题解决后便试图“赖账”,既违背诚信原则,也涉嫌违反民事法律规定。此次判例再次明确司法尺度:网络公开悬赏不是口头玩笑,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约定。无论悬赏金额高低,只要公众依约完成指定行为,悬赏人就应当依法履约,这既是法律底线,也是社会诚信的基本要求。